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