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决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