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规范公正法治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