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