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高效便利政务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整合过程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改造对接,未实现数据交换共享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