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政务服务投诉、举报的;(三)未建立健全或者未执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导致政务服务行为不规范或者政务服务处于无序状态的。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