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六章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政务服务改革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新闻媒体对政务服务进行舆论监督,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对舆论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禁止新闻媒体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