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六章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县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