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六章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有关监督建议,对监督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