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条件、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公共服务,不得强迫服务对象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