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公布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