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