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原则,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
作为办理行政许可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
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务服务机构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有特别规定外,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增设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政务服务机构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履行自身职能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