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和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许可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避免烦企扰民。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告知政务服务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被许可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政务服务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