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清单中列明告知承诺具体内容、要求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务服务机构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不得要求申请人作出确认和承诺。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能够按照规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责任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政务服务机构尚未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