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产区保护与发展规划。产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产业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等内容。

产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