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二十一条有效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