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主席团应当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资料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受上述时间规定限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