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代表分组或者分团审议,由工作人员记录代表审议意见,将代表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交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