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