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监督检查协同机制,共同开展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