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