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令被审计单位及时研究整改,并将其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约谈或者交由审计机关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完善制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