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审计机关组织或者实施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