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分类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