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分类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