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三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审计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