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审计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