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被审计单位承担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