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移送处理书并及时移送相关材料。接受审计移送事项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