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