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责任,加强对审计业务质量的全流程控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