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与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