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与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