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有关政策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二)投资决策、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四)房屋、土地等征收及相关补偿、安置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管理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七)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八)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