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第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金融机构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法人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情况;(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三)金融政策执行情况;(四)合规经营和风险管控情况;(五)区域性金融风险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