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宗教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宗教治理责任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