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

财产清算时,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负债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