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条有效举行宗教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和小型、就地、从简、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举行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对活动的安全负责,该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宗教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