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组成,按照下列程序推选产生:
(一)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织酝酿推荐候选人员;
(二)征求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三)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
(五)推选结果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六)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换届。管理组织成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