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的,由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注销行政许可。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