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