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绿化或者简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绿化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