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