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