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绿地养护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被损害绿地面积,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