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