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居住区内绿地的比例、面积和位置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区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停车位或者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