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