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