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参加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