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生育健康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住房保障服务;(七)社会保险参保服务;(八)老年人、残疾人优待服务;(九)社会救助服务;(十)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十一)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