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便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