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便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