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本人相片以及以下相应材料:

(一)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上述材料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